商标纠纷频繁爆出,成都创业者遇到该怎么处理?
众所周知,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往往来自于企业多年心血的凝聚,随着创业浪潮兴起,商标申请、纠纷的话题总能引来创业者关注。
纠纷:
就在上周,虎哥发现四川互联网官方用车平台易来客运遇到了这方面问题,6月22号易来客运官方微信推送的《致易来客运用户的一封公开信》一文中,对此次商标侵权纠纷事件申明如下:
1、“易来客运”系我司依法所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8633845号,注册生效日为2017年1月28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司享有其合法、完整的商标专用权。
2、我司“易来客运”商标显著性在于“易来”,而“易到用车”擅自以“易来”命名自己的同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其行为明显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易来客运是由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联合四川省多家大型运输企业共同推出的互联网官方用车平台,目前主打长途出行。从此次的申明可以看到,此次易来客运遇到的商标纠纷主要来自北京“易到用车”平台5月份推出的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产品“易来”,根据易来客运的说法,“易到用车”推出的“易来”新产品已经引来自己平台用户的质询并造成了影响,而易来客运商标显著性在于“易来”两字,易到使用“易来”已经造成了侵权。
对此,虎哥电询了易来客运,团队成员介绍易到用车实际上线“易来”车型的时间是5月12号,而上图的“易来”车型是23号下午易到服务号发布的头条推文。易来客运关注到这个事情后,第一时间查询“易来客运”商标注册进度,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证实易到可能涉及侵权。
易来客运团队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公众号跟易到服务号对话告知“易来”商标已经被注册。期间,易到工作人员没有直接跟易来客运团队对话包括留言回复,24 号上午 10 点左右,易到关于“易来”车型的推文被发布者删除,但是易到 APP“易来”车型首推仍在,易到方没有采取任何动作。
截止发稿前,虎哥看到易到用车的官方微信微博上依然未发布关于此事的相关消息,此事后续如何发展,可以持续关注。
思考:
随着中国创业浪潮的兴起,很多初创企业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都遇到了问题,他们该如何避免陷入这样的泥坑呢?此次虎哥也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IP律师曾祥坤,他也就此事给成都的创业者们提供了很多宝贵建议:
曾祥坤认为在本次事件中“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确实有不当之处,原因有三:
第一、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8633845号“易来客运”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运输;运送乘客”等服务上,所以该商标的“客运”部分因直接描述了服务内容而不具有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为“易来”;而该商标在2017年1月28日就已经被核准注册,在2016年上半年就已经能够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到;“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科技服务公司在推出“易来”服务之前,应有意识地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就这一点而言,“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至少是疏忽的。
第二、在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事件正式致函“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之后,截至到当前,“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尚未对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应;可见,“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是相对不积极的。
第三、“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的“易来”服务于2017年5月才推出,那么可否考虑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采取更换名称、添加区别标识的方法进行应对呢?显然,到目前,在“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已经明确知晓有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并没有作出此类积极应对行为。
因此,就上述几点而言,“易到用车”运营主体公司的行为是较为失当的。
这次事件也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企业在推出产品或者服务之前应当先进行商标乃至其它知识产权如外观设计检索,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第二、同时,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除了考虑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之外,也考虑如何防止别人侵犯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别人实施搭便车等损害自身权利的行为。就比如在本次事件中,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就“易来”两字在该类注册商标,而不加“客运”二字,除了能达到同样的使用效果之外,还能提升自己的防御能力,相对扩大防御范围,在判断侵权类型(相同或者相似侵权)方面、赔偿额度等方面也会有显著不同;在相同侵权的情形下,在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时,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此,选择适当的成都商标注册策略是及其必要的。
那么,在遇到类似情形时该怎么应对呢?
第一、就权利方而言,应当在考虑自身条件、侵权事实的情况下积极维权,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就本次事件来讲,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先发函的方式就显得比较适当:其一,四川运泽正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年轻公司,选择其它维权方式成本较高且时间较长;
其二,“易到用车”运营公司使用“易来”的时间较短,情节较为轻微;
其三,虽然目前影响较为轻微,但是“易到用车”APP拥有庞大的用户量,如果不及时制止,影响会以指数级扩大,所以,还是有及时阻止的必要;综上来讲,如果发函能将此事进行解决,对于权利方来讲,省时、省钱、省力。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易到用车”运营公司不做出有效的回应,不排除权利方请求公权力介入的可能,具体包括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
就涉嫌侵权方而言,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或者类似函件之后,应当积极、及时组织专业人士进行侵权可能性评估,在认为不侵权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回函,并要求警告方及时行驶诉权等,必要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时,在考虑自身状况的条件下可以单独或者组合采取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积极应诉、购买商标、在自身商标上添加区别标识、更换商标等方式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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